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536号之一
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4755422W。
法定代表人:肖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根据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64×××60的存款950万元。本院在实施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又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信息,请求一并冻结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再次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请求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实现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可以依法在限额950万元以内继续对被申请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29×××3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29×××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鼓楼支行账号10×××37的银行存款,以上冻结存款金额与本院先行裁定冻结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64×××60的存款总限额为95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