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永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536号
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4755422W。
法定代表人:肖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64×××60的存款9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使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明确了银行账号冻结信息,未提交其他查封财产信息,本院可依法先行对该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如有不足部分,申请人可以再行向本院提供财产信息,另行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64×××60的存款95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