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汉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9963号
原告:武汉汉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碧桂园·蜜柚第1幢14层商24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欢,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
法定代表人:肖立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涂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武汉汉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涂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汉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汉速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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