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林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