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7582号
原告: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御江公馆。
法定代表人:蒋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棠,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孙晶晶,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晶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晶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明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