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执异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青三干道旁。
法定代表人:周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林平,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衫木乡旗杆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76********。
第三人:熊展霞,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在本院执行(2018)鄂0111执恢018号***与武汉平安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周林平、熊展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君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