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14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原审被告:武汉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天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武汉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天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8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魏开发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余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鲁烜
书记员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