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潘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汉南区房管局职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天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芳诉被告**、武汉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天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鄂011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武汉汉武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天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被告**不服判决,于2017年12月5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鄂01民终8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并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鄂民申14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现省高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鄂民再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8189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