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维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维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249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610359078。特别授权。
被告:操贤良,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武汉维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东风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9978487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910145425。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操贤良、武汉维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与被告操贤良、武汉维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操贤良、武汉维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