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维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514号
原告:***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东风分场。
法定代表人:韩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佑,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单元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铁丰,经理。
原告***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宏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索一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