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财保42号
申请人: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吉庆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涂建新。
委托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温倩,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全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0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此保全提供等额保函担保。2017年2月28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仲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进入实体审查;同时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0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