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3192号
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