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民初2805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2栋,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06号付家咀江汉饭店(南湖店)旁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记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2单元26层9室。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孜萱,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出具的保函(保险单号:AWUHC23Z0119Q000191I)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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