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凤凰路5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长青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2单元26层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魔块家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块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瑞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锋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4民初28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魔块家居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魔块家居招商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开头信息部分确认甲方(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长青广场三楼,且上诉人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等予以证实。依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将合同约定的甲方住所地认定为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法院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足十五天,属程序违法,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瑞锋机电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瑞锋机电公司(乙方)与魔块家居公司(甲方)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一份《魔块家居招商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中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魔块家居招商合同》首页载明甲方公司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长青广场三楼,结合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以及魔块家居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应认定该地址为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魔块家居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4民初280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滨
审判员危永波
审判员*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