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3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菊乐路180号5幢2单元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绍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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