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洪源澳达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4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菊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洪源澳达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第**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洪源澳达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0088419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洪源澳达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汽车,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