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再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川民申7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甘海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