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3329号
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601365XC。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279036。
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红光路特**纸张油墨市场****,主要营业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办事处龙阳大道**人信汇******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46494593。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双方债权债务已自行清结,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原告预交1,156元),由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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