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97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春,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陈家咀社区小陈家咀12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46494593。
法定代表人:李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负担。
审判长  阮红玲
审判员  黄红英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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