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民初1196号
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97157835A。
法定代表人:***,永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464945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仁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想
书记员邓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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