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4690号
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601365XC。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279036。
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红光路特1号纸张油墨市场2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464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前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计1,574元(原告预交1,574元),由原告贵阳百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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