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鸿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民初62号
原告:武汉市鸿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小李村**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子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树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思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卫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丹,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特*号*****号。
法定代表人:江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露,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强,湖北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尧,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乐龙,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卫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丹,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香玉,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市鸿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普提金公司)、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公司)、陈乐龙以及易香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鸿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鸿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鸿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80元,减半收取24940元,由武汉市鸿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锐
审判员 郭振华
审判员 余惠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