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号。
法定代表人江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路。
法定代表人龙莉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乐龙,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易香玉,女,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陈乐龙、易香玉、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14)鄂执字第00017号。2017年12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执字第00017-1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本院首轮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村1037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洪国用【2013】第**号)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武汉合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3D8D1R)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李驰(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7,727,2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村1037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洪国用【2013】第**号)的查封。首轮查封案号为(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14-2号民事裁定书。
二、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卓刀泉村1037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武汉合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3D8D1R)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竞买人名下。
四、竞买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