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103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桂杰,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武汉台利门窗幕墙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
法定代表人:许青彩。
原告***与被告桂杰、武汉台利门窗幕墙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