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雨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财保17号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路以西、规划路以南(新年村大刘塆)。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凯,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承昭,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雨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7街坊74门**。
法定代表人:周燕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雨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12153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雨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12153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