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1073号
原告:***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巨龙大道6号日月山水西区4栋2单元7层1室。
法定代表人:崔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32栋10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奥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兴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