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清申2号
申请人:**中,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倍特公寓七楼。
法定代表人:潘大海。
申请人***申请对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将指定清算组成员,并进行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清理财产等一系列清算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清算费用,因被申请人财产在处置前,清算费用暂时无法从清算财产中支付,申请人负有垫支费用保证清算程序启动的义务,裁定受理申请后,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故申请人负有预交清算费用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预交清算费用通知书,申请人**中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清算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