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3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海经倍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0)武侯民初字第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限期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曹洁
代理审判员范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