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3705号
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余贵洲。
被告: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
负责人:***。
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毅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