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439号 原告: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旋门广场A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生于1963年6月25日,汉族,该公司销售员,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0年1月7日,利川市财政局谋道镇财政所所长,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女,生于1983年4月11日,土家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市支行行长,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85年7月23日,土家族,利川市四季未来城销售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华工 -2-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原告湖北华工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