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佳和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鄂州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家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704民初2512号
原告:鄂州市佳和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鄂州市武昌大道439号。
负责人:余志文,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华,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斌,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吉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鄂州市家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武昌大道4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济民,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家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侯德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鄂州市佳和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佳和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鄂州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房地产)、鄂州市家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超市)、武汉恒升建筑科技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建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华、邓学斌,被告佳和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柳琼,被告家联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济民,被告恒升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和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恢复到原设计图纸上的十三根梁,其中十根主梁、三根次梁)、赔偿损失249,804.00元;2、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佳和房地产是佳和小区业主。2019年8月,佳和房地产将其商业门面房一至三层租赁给家联超市经营大型超市。同年10月,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未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许可同意,擅自将佳和小区20层楼的地下支撑承重主横梁十几根拆除进行改建,并损坏几十多平方米楼体,光拆下钢材数吨,造成小区多户业主墙体出现严重裂痕,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擅自改变商住房承重梁框架主体结构,给小区业主留下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塌方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佳和大厦1至20层为商住一体化框架主体结构,其承重主横梁之间有相互支撑整个建筑物的作用,建筑物承重梁柱是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并非佳和房地产独自所有。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未经许可拆除承重主横梁进行改建,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共有权利,对共用部分的任何改动,应以不违背共同利益为前提,并须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佳和房地产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者和建设单位家联超市、施工单位恒升建筑擅自损害房屋承重梁结构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小区各业主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佳和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佳和房地产辩称,佳和房地产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用于开办超市属于合理正常使用自己的房产,合法权益应得到保证。开办超市经过各部门认可办理许可证,对施工也进行了施工管理,在程序上注重了安全管理义务。经过有关部门评估,房屋虽经扩建,但对工程质量、生活无影响。故请求驳回佳和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家联超市辩称,开办超市无过错,家联超市按房东要求设计施工,且施工图纸经过有关部门检测过关,佳和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其诉请。
恒升建筑辩称,恒升建筑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恒升建筑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所有原材料、试验经检测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该项目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与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竣工验收合格,故恒升建筑无过错,未侵害佳和小区业主的权益,请求驳回佳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请。
佳和业主委员会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信息。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照片一组34张及2019年10月29日家联超市向佳和小区的致歉信。拟证明家联超市于2019年10月27日前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梁柱进行改建,此举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构成侵权的事实。
证据三,照片35张。拟证明家联超市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梁柱行为,造成小区141户业主房屋出现不同程度开裂,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证据四,2020年4月9日住建局受理告知书和信访局信访受理告知书。拟证明家联超市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梁柱行为构成侵权,危害全体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事实。
证据五,U盘视频、照片(拆梁、破除地面、房屋开裂、脱落、经有关部门协调及信访等)。拟证明家联超市擅自拆除承重结构梁柱行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证据六,费用发票。拟证明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12日,业主为维权发生的损失,具体包括交通费、伙食费、复印打印费、撰写材料费、杂费(烟酒水)、律师费,合计249,804.00元。
佳和房地产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佳和房地产对装修改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证据二,设计图纸、审核意见。拟证明装修改造经过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并通过图审。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证明装修改造经过许可。
证据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拟证明整个房屋安全性符合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力和使用功能。
证据五,签字一份。拟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系业主选择。
家联超市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拟证明家联超市来鄂州投资系合法行为。
证据二,装修改造方案。拟证明家联超市按房主要求施工。
证据三,设计图纸。拟证明设计图纸经审查出图,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证明家联超市是合法施工。
恒升建筑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同书。拟证明家联超市与恒升建筑荆州分公司签订家联超市改造加固项目合同并对工程承保范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开工报告。拟证明家联超市改造项目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证据三,书证一组。拟证明恒升建筑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庭审质证时,佳和房地产对佳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一,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请求法院审查,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性问题、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合法。证据二,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佳和房地产是对自己房屋进行改造并有设计图纸,致歉信以家联超市质证意见为准。证据三,照片未显示照片时间,裂缝和改造有无因果关系无法证明。证据四、五,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受理通知书不能证明危害了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证据六,不符合证据的规定,误工人员误工费是自己统计的,账目清单也是自己统计并撰写的表,发票形式不合法,只有其中的餐饮费形式合法,但是餐饮费7,000.00元和9,000.00元不符合常理,且与本案没有关联。家联超市对佳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一,家联超市的信息无异议,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合法性有异议,2018年回复无业主委员会,是否是依法成立,请法庭依法予以核实。证据二,致歉信真实性无异议,该致歉信不能证明我司对小区业主造成了侵权,家联超市仅仅对装修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而非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证据三,同意佳和房地产的质证意见,该照片无拍照时间,无法证实裂缝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佳和业主委员会也无鉴定报告予以证实,故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侵权的事实,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证据五,目前没有看到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就不需要再看了。证据六,不认可,列举的误工清单和消费烟酒进餐,与本案侵权结果无关,费用发票除了进餐费外形式不合法,进餐费不应当作为侵权的损失,与本案无关。恒升建筑同意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对佳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另补充一点,佳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五组证据与恒升建筑无任何关联性,公司只对施工质量负责。证据六,对关联性、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律师费应当提交正式的发票,误工费应当按受伤人员的情况确定,本案中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其余同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质证意见。
佳和业主委员会对佳和房地产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图纸是否经过建设局备案、审查不确定,未见备案相关手续,图纸日期是2019年11月20日,拆除承重梁结构在2019年9月,施工在前,设计在后,不能证明其合法性。证据三,三性均有异议,许可证是在拆除承重梁以后办理,且面积不符,合同工期是25天,恒升建筑施工行为远不止25天,许可证已过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施工行为违法;施工、办证属于行政审批手续,承重梁是共有部分,即使办理许可证也不代表其未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义务。证据四,三份报告三性均有异议,1349-1号鉴定报告,鉴定面积是6420平米,佳和小区整栋面积是3万多平方,鉴定报告结果是针对6420平米的抗震级别,鉴定报告是先行鉴定,1-3楼是用于经营大型超市商场,抗震级别应达到乙级,而鉴定报告仅是丙级,只是符合民用建筑,该鉴定报告无效。鉴定报告第24页整个房屋高度近60米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为3级,不符合国家标准;1943-2号鉴定报告鉴定面积为6420平米,在该平米以内地基结构符合承重,如果按照整栋大楼3万多平米来算肯定是不够的;1349-3号鉴定报告鉴定面积与整栋大楼面积不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5个等级,鉴定质量为第2个等级,且房屋承重能力有所减弱随时可能下沉,鉴定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足以证实房屋还是存在危房;鉴定报告4-65页已叙述房屋受损、开裂、脱落、钢筋外漏等现象。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佳和业主委员会要求的是对开裂及拆除承重梁的鉴定。家联超市、恒升建筑对佳和房地产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佳和业主委员会对家联超市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虽来投资也应遵守法律规定。证据二、四,面积和办理施工证件的面积不符,系无证施工。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图纸是否经过建设局备案、审查不确定,未见备案相关手续,图纸日期是2019年11月20日,拆除承重梁结构在2019年9月,施工在前,设计在后,不能证明其合法性。佳和房地产对家联超市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装修改造以设计为主,改造面积有限,所以6420平米证件是300多平米。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系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要审查图纸是否经过图审才办理许可证,是经过行政部门审批才颁发证件,时间差的问题是建筑行业普遍现象,边办许可边施工。恒升建筑对佳和房地产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我司是按照图纸施工。证据三、四,无异议。
佳和业主委员会对恒升建筑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合同内容正好反映拆除了承重结构和地面,该合同是2019年10月5日签订,在施工之后,所以还是属于违法施工。证据二,同前面质证意见,另补充,施工许可证远远超期,且未允许改变承重结构。证据三,三性均有异议,工程尚未完工,竣工工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验收批准,未竣工工程均不算合格工程。佳和房地产对恒升建筑提供的三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建设施工许可证是根据设计图的图审办理的,改造面积是多少设计图清楚表示;办证改造面积是370多平米,改造的是有限部分而不是整个6420平米。家联超市对恒升建筑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佳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一、四、五,佳和房地产提供的证据一、二、五,家联超市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恒升建筑提供的证据一、二,因对方当事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证据真实客观,依法予以采信。佳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二,照片和致歉信,因所指向的当事人未对其提出异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照片内容真实,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六,票据无法证实与案件的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佳和房地产提供的证据三,系行政部门发放,在无其证据证实系伪造、虚假的情况下,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四,与已认定的证据五相互印证,鉴定报告系在业主委员会参与下作出,证据形式真实,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析后予以采信。恒升建筑提供的证据三,因证据所涉当事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确定如下案件事实:
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439号的佳和大厦系由佳和房地产开发,2009年7月,佳和房地产取得该大厦一至三层商业用房的产权登记。2018年7月9日在鄂州市古楼街道办事处考棚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组织下成立佳和业主委员会,并在房产部门予以备案。
2019年8月,佳和房地产将上述商业用房整体出租给家联超市。2019年10月,家联超市(甲方)与恒升建筑(乙方)签订《合同书》,项目名称为鄂州市家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改造加固项目,承包范围:1、完成图纸指定的粘钢、包钢加固到钢板表面防锈油漆二道;2、完成图纸指定的无损切割砼板、砼梁切割到地面上车;3、乙方为甲方作好梁板化学植筋,植筋用钢筋甲方提供;4、不含水电、粉刷及其它梁板土建工程。随后,家联超市将上述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及图纸交专业部门进行了审查。2020年4月30日,改造项目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该许可证上记载,建设规模370平方米。
上述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佳和小区业主认为家联超市的改造工程将业主共有的梁、柱拆除,会导致小区业主居住安全产生隐患,一直阻止项目施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相关部门主持协调,佳和业主委员会与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共同选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佳和大厦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作出仲恒鉴字[2020]SW1349-1、仲恒鉴字[2020]SW1349-2、仲恒鉴字[2020]SW1349-3等三份鉴定报告,分别对房屋抗震、房屋结构可靠性、房屋安全事项进行了鉴定。一、房屋抗震的鉴定结论是“该房屋上部结构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或承载力不足而引起的损害现象,目前房屋鉴定区域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天花板的开裂现象。经对房屋进行第一、二级的抗震鉴定结果分析,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抗震鉴定标准要求;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之相关规定,综合评定该房屋满足六度设防(丙类)标准”。二、房屋结构可靠性的鉴定结论是“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验算结果,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之规定对该房屋(鉴定单元:负一层至二层)的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述如下: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构件变形、开裂等损坏现象。故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为Au级。上部承重结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及验算结果分析,该房屋框架柱轴压比满足规范要求;抽检的框架柱配筋满足承载力要求;混凝土梁配筋满足承载力要求;现浇板配筋满足承载力要求;加固梁满足承载力要求。抽检的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满足规范要求;抽检的框架梁混凝土强度等级满足规范要求;天面板有开裂现象,故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u级。围护系统: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故围护系统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u级。依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要求,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该房屋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为Bsu级。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主要检查情况综述“目前房屋出现的反应主要表现为:①墙体的开裂现象;②墙体门框、窗框处的开裂现象;③瓷砖有开裂现象;④抹灰层有起皮、开裂、脱落现象;⑤墙体有渗水、发霉现象;⑥天花板的开裂现象,且混凝土保护层有脱落现象,钢筋有外露现象。”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结论是“根据现场检查、检测及房屋的损坏情况,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1、考虑房屋构件的耐久性及安全性,宜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处理。2、建议业主方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佳和大厦业主认为家联超市、佳和房地产、恒升建筑未经大厦业主许可,拆除共有部分,侵犯业主共有权益提起诉讼。
另查明,佳和业主委员会对家联超市、佳和房地产、恒升建筑的侵权行为,曾多次信访。2020年9月22日,鄂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信访回复件上载明“经多次现场核查,家联超市按照设计图纸拆除了部分横梁,未见有拆除立柱的行为。共拆除横梁13根(其中主楼5根、附楼8根)。另外,加固梁23根(其中主楼10根、附楼13根),新增加固柱15根(其中主楼9根、附楼6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曾与案件各方当事人到案涉现场勘验,拆除及加固工程已完工,现场正在进行装修。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关于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恒升建筑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案涉拆除的横梁是否是业主的共有部分。首先,案涉大厦系框架结构的建筑。所谓框架结构是由许多梁和柱共同组成的框架来承受房屋全部荷载的结构。框架建筑是指由框架、墙板、楼板组成的建筑,其基本特征是由柱、梁和楼板承重,墙板仅为围护和分隔空间的构件。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属共有部分。第三,诉讼过程中,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以及恒升建筑均表示,拆除的横梁非承重梁,不属业主共有部分,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综上,案涉已拆除的横梁属业主的共有部分。二、拆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尽管家联超市的案涉改造工程获取了建筑许可证,但不能改变其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即对共有部分进行拆除改造的行为性质,故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构成侵权,而恒升建筑作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亦有合法的建设施工许可证以及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其施工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即拆除横梁的行为在本次诉讼发生前已完结,故佳和业主委员会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已无可行性。其次,根据鄂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信访回复件,案涉工程建设前期虽然手续不完备,但后期经整改后符合建设管理规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即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在实施了拆除横梁这一侵权行为后,进行了加固,且经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房屋无论是抗震性、房屋结构可靠性,还是房屋安全性均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房屋安全性为“基本完好房”,故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的侵权行为未对佳和大厦业主使用房屋产生妨碍,佳和业主委员会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第三,案涉横梁已拆除,其功能已被破坏,即便在原址上重新修彻横梁,并不能恢复其功能性,家联超市在拆除横梁的同时又进行了加固工程,故恢复原状已无必要,佳和业主委员会的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第四,本次诉讼过程中,本院多次就佳和业主委员会诉请的赔偿损失进行释明,1、业主认为侵权行为造成房屋损坏,则应对侵权行为与房屋损坏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果关系确定后再对相应损失主张权利,但业主明确表示在本次诉讼中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亦不在本次诉讼主张该项权利;2、在横梁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如何赔偿损失,但业主坚持只诉请恢复原状;3、业主最后确认的赔偿损失数额249,804.00元,系其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复印打印费、撰写材料费、杂费(烟酒水)、律师费,而上述费用均与案涉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佳和业主委员会的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佳和房地产、家联超市拆除佳和大厦业主共有的部分横梁,其行为构成侵权。恒升建筑根据施工合同实施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侵权行为已在诉讼发生前完成,且侵权行为结果未对业主正常使用房屋产生妨碍,而恢复原状已无可能,故业主委员会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鄂州市佳和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47.00元,由鄂州市佳和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婷审判员高虹审判员梅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诗媛书记员霍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