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财保219号
申请保全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特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丰波,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道西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五元,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8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附:财产线索(详见清单)。
申请保全费4620元,由申请保全人*****建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