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女,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曾用名占桃枝),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帅,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道西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3493061J。
法定代表人:刘五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梅小强,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梅小强及被告**(湖北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7元减半收取6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宝红
人民陪审员  倪德安
人民陪审员  罗冬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