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北湖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北湖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北湖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北湖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