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金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异6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敏,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金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决,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胡显华,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金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舜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不服本院冻结万达公司在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应收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富公司异议称,武侯管委会招标的武侯工业园七里片区建设项目—智星一路等六条路道排及附属工程等,万达公司中标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华富公司,华富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该工程由华富公司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故在武侯管委会的未付工程款应属实际施工人华富公司所有。启东法院冻结该款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解除冻结。
经审查查明:金舜公司与万达公司企业借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金舜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苏0681民初7299号裁定:冻结万达公司在2016年11月28日中标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招标的“武侯工业园七里片区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为5104.68883万元,冻结金额为318万元。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1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金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金舜公司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委托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向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出(2019)苏0681执218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该委员会于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舜公司履行其对万达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318万元。该委员会收到通知书后向成都西部智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函称:万达公司承建我辖区内的七里路网一标段,其中我委作为该项目土地业主,你司作为代理业主开展具体建设工作,现将启东法院的通知书转交你司,请核实情况。2019年8月5日,成都西部智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回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案涉工程合同总价52668271元,目前已支付39840109.6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已支付款项均系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现正在完善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但并未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故对万达公司目前无到期债务。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7日回函本院:截止8月5日,万达公司在我委无到期债权,无法配合履行到期债权事宜。待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依据《施工合同》满足支付条件,再依法依规配合司法工作。
2019年11月6日,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甲方)与金舜公司(乙方)针对(2019)苏0681执2188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一、甲方同意按照启东法院协助履行通知书所载明的要求履行义务。二、甲方代付的金额以启东法院执行裁定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三、如万达公司或第三人已实际支付涉案款项,甲方不再重复支付。四、自万达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甲方即协调审计部门启动审计工作,审计期限以甲方和万达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审计期限为准。五、甲方在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代为支付前述款项。2019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9)苏0681执2188号裁定: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执行。
另查明,2017年3月17日,万达公司(甲方)与华富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责任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设计变更内的全部内容。工程名称:武侯工业园七里片区建设项目—智星一路等六条路道排及附属工程和智谷大道三段(武兴路至七里大道段)等三条路照明工程施工。工程造价:52668271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2017年7月30日。项目管理方式:甲方不定期监督检查与项目自主管理相结合,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本项目的工伤事故、经济纠纷等所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相应损失。乙方按业主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又查明,华富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万达公司转账共计4747666.05元。次日,万达公司开具收据,载明收到华富公司4747666.05元,收款事由为武侯工业园七里片区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同日,成都西部智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专用收据,载明收到万达公司履约保证金4747666.05元。
再查明,华富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万达公司、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8016568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达公司为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所招标的七里路网一标段工程承包人,其中标后将该工程的全部项目内容转包给华富公司,由华富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并实际组织人员施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故本院确认华富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万达公司在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处并无到期工程款可供执行。据此,本院所作出的冻结裁定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7299号裁定书。
二、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1执218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晨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