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

什邡市央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2执保223号
申请人:什邡市央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4KD5WXP。
法定代表人:彭诗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1126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什邡市央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车的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