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久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蜀尚置业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众多,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待款项提取后申请执行人成都本盛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参与分配。现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孟铭原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