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3执356号
关于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祥福远达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536451.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