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源鑫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源鑫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6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93821.9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93821.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9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4月2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已被多案冻结;本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本案为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4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6月23日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法人蔡洪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海源鑫通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