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47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清源路状元府邸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2621172N。
法定代表人贺光明,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锦瑞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九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536715XP。
法定代表人蔡克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杨韵婉,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2213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锦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韵婉、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锦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韵婉、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道××号××栋××单元××楼层××号××及成都市新都区××镇××道××号××栋××单元××楼层××号房屋进行处置,成交价为2306875元、2058292元,共计4365167元。优先支付执行费42200元,辅拍费12729元、另退税给买受人366461.34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3943776.66元。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启动破产程序,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将处置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