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䮉花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170号
原告:安花军,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王小刚,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继荣,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杨村湾13号)。
被告:冯腾风,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办小桥村广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32694458K。
法定代表人:李财胜。
被告: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39093Q。
法定代表人:熊敬超。
被告:平山县敬业焦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791503511。
法定代表人:杨利文。
原告安花军、***、王小刚、***与被告冯继荣、冯腾风、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敬业焦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被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花军、***、王小刚、***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同意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四原告6万元结清此案,现已收到该款项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花军、***、王小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由安花军、***、王小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建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盼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