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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碳酸钙粉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碳酸钙粉厂,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碳酸钙粉厂劳动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已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碳酸钙粉厂达成调解,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伸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