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万通德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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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3472号

原告:迁安市万通德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素军,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迁安市万通德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万通德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迁安市万通德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