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鄂0804民初1316号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04民初1316号
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冰晶
法官助理邹亚彬 书记员付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