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执210号之一
关于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王国民、郑学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资产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朝阳 审判员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