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22755058。
法定代表人:李传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1529776C。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成华、赵明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1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900元,剩余债务被执行人荆门龙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