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433802604。
负责人:赵涛,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南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22755058。
法定代表人:李传龙,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支付租金43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3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70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