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0日以“因证据问题提出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骆玲
审 判 员 杜娟
审 判 员 热古力艾森别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岳晓桐
书 记 员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