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知民初2号之一

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韦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书。

被告: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方清天。

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38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137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屈勇强

审判员  盘 佳

审判员  涂媛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黎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