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3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书,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养殖区骨干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捷达牌车辆登记手续。
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笑
书记员周润杰